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全校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办发(2007)9号《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幼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及市县教育局关于《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校级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一、奖惩范围: 本年度在编在册教职工
二、考核流程: 在编在册教职员工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凡涉及到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以及师生治安安全方面的教育防范工作,包括交通安全、饮食安全、住宿安全、体育活动安全、课堂教学、实习实作和活动安全、理化实验安全等。
四、考核奖惩规定:
1、学校对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期考核制,考核情况纳入学校年终考核。
2、班主任安全教育工作考核纳入班主任期末考评。
3、对在校严重违反安全制度和职责且造成伤害事故的教职工要依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和责任追究
1、学校实行以校长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安全保卫办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的全员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责任部门、责任人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消除隐患,确保校园不出安全事故。
2、根据“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忽视安全工作和发生较大事故或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处理。
六、责任追究范围
1.因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2.因工作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组织师生大型活动,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而发生较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不按照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
5.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
6.虽未造成安全事故,但安全意识薄弱,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履行安全职责,或记录不全,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的。
7.其它需要追究的责任事故。
七、学校安全考核奖励及事故责任追究标准
1.无安全责任事故、检查无不合格项年终考核量化加20分。
2.四级安全责任事故,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履行安全职责,或记录不全,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的,对相关责任人第一次口头警告提示,第二次扣年终考核量化20分。
3.三级安全责任事故,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学生显见伤害但还不需要赴医院处理的,除需及时和家长联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原谅外,扣相关责任人年终考核量化50分。
4、二级安全责任事故,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师生伤害赴医院处理,造成家长不满的;或造成学校1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除需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外,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一级安全责任事故.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师生较严重伤害,需要住院治疗,造成家长强烈不满,对学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如取消文明单位、家长投诉、信访等)的;或造成学校10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除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在学校内通报批评外,学校视情节轻重酌情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
6、重大安全事故.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师生重伤、或重度中毒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学校及时向教育局、地方党委、政府上报。由上级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恶劣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从重处理。
八、责任追究办法
1.三级以下责任事故,由部门根据事发实际情况进行检查与核定。
2.二级以上责任事故,由安全领导小组检查审核确定人员处理,并向教育局做相应报送。